单位名称:
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81095410845B
地址:
林州市石板岩镇人民政府院内北楼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在周口市交通路东段北侧承建的“建业壹号城邦”11#楼工程,建筑面积约10367.75平方米,工程造价为1352万元,我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关于李雪涛信访事件调查情况》,信访人反映的前室栏杆高度与设计文件不符情况属实。后经我支队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按照图纸对前室栏杆高度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为前室栏杆高度与设计文件不符。事实证明该工程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材料有:1.施工图纸;2.质量监督登记表;3.施工合同;4.《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李雪涛信访事件调查情况》;5.鉴定报告等。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工程预算造价款的2.4%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参拾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3244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占威
电话:8273727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