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