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低价老年团 专坑老年人“时髦”老人渐变的消费观沧浪新城:喜阿姨的银杏叶艺术品老人维权案例养生必先养心拍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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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04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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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原告刘某某和丈夫张某某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1999年张某某去世后,原告刘某某就在自家老宅居住生活。200年,原告老宅因旧村改造被拆除堂屋,在原宅基剩余部分另行规划新宅基一处。老宅房屋拆除后,原告先是在其三儿子家居住,后又到同村村民家借住。2009年,原告的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四儿子张某某因强占其与大哥合伙所盖房屋等问题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原告在新规划的宅基地上盖房时,其四儿子张某某予以阻拦,原告欲在新宅基地上搭塑料棚,其亦不同意。加之原告与二儿子存在宅基问题矛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均担原告后续医疗费用,并共同出资建造两小间房屋供原告居住。原告的四儿子张某某认为母亲为其他儿子都出资盖了房,在父亲去世时老宅基就给了自己,自己没有得到母亲给盖的房子,就没有义务出资给母亲盖房子。对此,法院判令五被告每人出资3000元在原告新规划的宅基上建设两间房屋供原告居住使用,不足部分由五被告另行均担,其四儿子张某某不得有任何阻碍行为。
律师点评:
    原告刘某某是否将老宅分给其四儿子张某某不影响其享有居住权,张某某辩称因父母未给盖房即对给老人住房不出资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有违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法官主要从解决原告居住需求出发,没有过多纠缠在当事人争议的老宅基归属以及是否仅没有给四儿子盖房等问题,从而做出五子女共同出资在争议宅基上给原告盖房居住的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父母对财产的处置和子女对财产的分割获得,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与法律相悖的。孝字当前,子女应当搁置争议,尽其所能赡养父母,若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可通过独立的诉讼来解决。同时也提醒广大父母,对待子女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母慈子孝方能做到家庭美满幸福。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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