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咖”店主携款跑路 不信你失信会“零成本”!推销时“海口”承诺 收款后通通赖账靠“噱头”是没有出路的欢迎订阅《消费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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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8

推销时“海口”承诺 收款后通通赖账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张锋/图
    市民盛先生平时很注重健身。2017年12月初,他来到苏州湾体育公园格莱健身房,想看看环境并办张健身卡。该健身房销售员告知盛先生,办一张1万元的健身卡可赠送8000元左右的游泳券、温泉券。“1万元的消费可获得8000元赠品,还有这样的好事?”盛先生有点不相信。销售员见盛先生不相信,就在纸上写下“1万元健身卡赠送8000元游泳券、温泉券”,签上名字交给盛先生,还给了他一张名片,说“名额有限,你先交1万元预付款开卡,签合同可以过几天再来办理。”盛先生看销售员如此信誓旦旦,就放心地交了1万元预付款。
    几天后,盛先生来到格莱健身房打算开卡,这时店方说赠送券无法兑现。盛先生拿出当时销售员写下的白纸黑字说:“当时你们承诺得好好的,怎么一转身就不认账了。”健身房负责人称,当时的销售员是他们临时聘用做推销的,现在已经被辞退,他的话是不作数的。既然如此,盛先生说自己不在这里办卡了,要求退还1万元预付款。可健身房负责人不置可否,拖延时间不予处理。因直到12月11日还没拿到1万元预付款,盛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吴江区12345便民热线投诉,要求健身房尽快退还预付款。
    12月12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松陵(太湖新城)分局接到便民服务中心转办单后,立即联系被诉健身房。核实情况后,分局工作人员向该健身房负责人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当时销售员是履行职务,他的承诺就是经营者的承诺,健身房不兑现承诺就是违约。此外,《办法》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健身房销售1万元预付费卡有违《办法》规定,因此盛先生的退款要求合法合理,健身房应当尽快将预付款退还给盛先生。
    在分局工作人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的批评教育下,健身房负责人自知理亏,同意尽快将预付款退还给盛先生。几天后,分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盛先生得知,被诉健身房已经将1万元预付款退还到他的银行账户上。同时,盛先生对松陵分局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蔡建明 潇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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