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摔伤 并非“当然”由管理者担责别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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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8

游客景区摔伤 并非“当然”由管理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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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假日,时有出门游玩的市民在游玩中不慎摔倒致伤。那么,景区管理者是否应该对游客摔伤承担责任呢?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游客摔伤而引发的纠纷案。
    张女士与姐姐到某景区游玩,因景区地面不平整而不慎跌倒摔伤,无法站立行走。张女士姐姐连忙拨打“120”救护车,景区工作人员与医护人员一起将张女士送到医院救治。医院拍片显示,张女士左胫骨骨折,为此,张女士花了一大笔医疗费。出院后,她以“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为由,把风景管理处告上吴中区法院,要求景区管理处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被告景区管理处答辩称,原告张女士摔伤是其自身行为所致,现无证据证明张女士的受伤与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凭张女士陈述就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女士诉请。
    张女士反驳称,事故发生那天,她摔倒的地方没有杂草,当天及前一天均未下雨。事发当天她脚穿运动鞋,身体健康,也没有饮酒或服用药物。另外,她摔伤的地方没有警示标志,景区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一起到涉案景区事发现场勘查。张女士指认,她摔伤地点为景区内跑马场前面的场地高于一侧砖块铺设的小路,场地和小路之间自然形成土坡,土坡倾斜角度大小不一,土坡上部分地方有杂草,部分地方没有杂草,无杂草处有行人踩踏形成的痕迹,土坡周边并无安全警示标识。被告景区管理处认为,从场地下到小路有安全道路,土坡并非必经之路,张女士偏要走土坡,其摔伤与景区管理处尽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必然关系。张女士反驳称,土坡是可以走的,她经由土坡从场地下到小路没有不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景区的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景区内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是,并非所有发生在景区内的人身财产损害都当然地由景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是景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景区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张女士陈述,她摔倒的地方没有杂草,事发当天及前一天均未下雨,因此不存在需要特别注意摔倒的安全隐患。事发当天,她脚穿运动鞋,身体健康正常,并未饮酒或服用药物,因此她也不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照顾的必要。此外,她指认的她摔倒的土坡无杂草处有行人踩踏形成的痕迹,表明该土坡对一般人并不构成安全隐患。因此,被告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与原告摔伤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增长,在各地景区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关于这类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游客在游玩时,应通过购买门票等正规途径进入景区,游玩时要严格按景区管理者提示。同时,如果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情形,景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沈君燕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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