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此前,侯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保险。在保险期内,侯某因意外摔伤构成九级伤残,保险公司将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给付侯某。侯某认为,保险合同中“按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属于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对自己尽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自己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全额保险金10万元给自己理赔。因交涉无果,侯某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10万元,也即再给付剩余理赔款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赔付保险金,符合公平、等价原则,体现了意外保险对被保险人利益受损时的补偿功能。保险公司不需对按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内容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侯某赔付了保险金2万元,已经按约履行了保险责任。原告侯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将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否则,保险人的理赔责任将无法确定。因此,被保险人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区别,切勿将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 (陈静超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