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景区摔伤 并非“当然”由管理者担责别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混为一谈投诉与回音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0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8

投诉与回音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投诉:近日,何先生在张家港市大新镇一家烟酒店买了2箱39度“五粮液”白酒,共花费6120元。当天吃晚饭时,他打开一瓶酒品尝发觉味道不对劲,怀疑这“五粮液”是假酒。第二天,他把买来的2箱酒送到张家港市五粮液专卖店检验,果然检验结果确为假酒。为此,他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分局投诉,要求被诉烟酒店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十倍赔偿。
    回音:分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赶到被诉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店中还有1箱“五粮液”待售,立即实施立案调查,追查源头。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对何先生的诉求,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被诉烟酒店退还何先生购酒款6120元,并赔偿他14880元。
(朱漪婷 潇湘)
    投诉:2017年9月15日,袁先生在天猫超市ashley家具旗舰店买了一个抱枕,价格170元,运费23元。后来他发现该网店网页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世界级超级工厂、获取最新的时尚潮流、爱室丽是行业内执行产品测试最多的公司”等,便于9月22日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要求卖家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
    回音:9月16日,昆山市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办单后,根据经济户口找到万福阁(昆山)有限公司负责人,并查看了该公司网店的网页,没有发现类似的广告语。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此前确实有袁先生所说的广告语,现在已经撤下。消保委工作人员希望公司负责人认真学习《广告法》,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广告语。公司负责人表示,今后一定严格把关,并愿意在不收回袁先生抱枕的基础上退给他193元,作为对消费者帮公司指出错误的奖励。袁先生对此表示接受,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昆消强 潇湘)
    投诉:2017年11月12日,王先生向昆山市12315热线投诉称,他在品牌手机店购买一部价值5688元的某品牌手机。购买前,营业员承诺店里有货,但收款后要求王先生等2小时拿货。王先生认为店方这是欺骗行为,当场要求退货。可店方答应退货后,一直以“退款需要走流程”为由拖延退款。对此,王先生十分不满,希望消保委帮助他尽快拿到退款。
    回音:11月13日,昆山市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接到12315热线转办单后,联系纠纷双方核实情况后向被诉手机店负责人指出,店中有货无货,营业员是一清二楚的,没有货就应该跟消费者讲清楚情况,及时从其他店调剂过来,只要消费者同意,这是可以的,但不能欺骗消费者,以致引发纠纷,这个教训应该吸取。经调解,王先生及时拿到了5688元退货款。 (昆消强 潇湘)
    投诉:市民倪先生有一套期房,2017年7月30日,他到苏州工业园区曲美B8家居店准备为新居选购、定制家具,看到店中正在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当天就暂定了预计16600元的家具,交了1000元定金。由于他收房时间要在2018年8月,他订购的家具不会很快进入制作流程,当时业务员口头承诺,如果不满意要反悔可以退还定金。11月8日,倪先生带着收费凭证到该店要求退定金,可店家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款。而之前接待他的业务员已经离职。由于与店家协商不成,倪先生向苏州工业园区12315热线投诉。
    回音: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接诉并核实情况后,向被诉家具店负责人指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已经离职的业务员所作的承诺就是店方的承诺,希望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纠纷。该店负责人经考虑,同意退还倪先生800元。倪先生对此结果表示认可。 (朱雪梅 鼎盛)
    投诉:2017年8月下旬,王先生在苏州高新区横塘一家具店订购一个吊顶和一个晾衣架,吊顶价格为2800元,晾衣架价格为2000元。签署合同后,王先生当场就付清了吊顶的费用,约定晾衣架的费用待装修完毕后再结算。后来,王先生不想安装晾衣架了,与店家协商只安装吊顶,不装晾衣架。店家表示,不买晾衣架就不安装吊顶,也不退费。王先生认为店家太霸道,要求退费。而店家认为王先生违约,不同意退费。无奈之下,王先生向苏州高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全部退货。
    回音:消保委工作人员接此投诉后,立即与被诉家具店负责人联系,通报王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该负责人称,是王先生违约在先,如要退货必须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经多次协商,王先生决定全部退货并支付20%的违约金。 (继祖 苏生)
    投诉:2017年10月2日,李女士在吴江松陵镇VIVO专卖店买了一部手机,价格为3400元。在使用过程中,她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使用软件会出现黑屏现象,于是向该店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店家让她去售后服务部检测,经检测,检测人员告知李女士,这是系统问题,但没给她出具检测报告。为此,店方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李女士对此十分不满,于2018年1月4日向吴江区联动指挥中心投诉,要求店方给予退换货。
    回音:1月4日,吴江区消保委松陵分会接到区联动指挥中心转办单后,马上联系被诉手机专卖店,通报了李女士的投诉情况,希望店方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条款妥善解决纠纷。该店负责人请李女士带着发票、手机前往售后服务部去检测,如果确实存在问题,店方就按照手机三包规定给予更换新手机。
(宋建明 潇湘)
    投诉:近日,吴先生在永辉超市吴江吾悦店买了2块三文鱼,回家后发现鱼已经变质发臭,随即就赶回超市交涉。店家承认三文鱼不新鲜,但吴先生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发现是当天,因此认为超市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对方赔偿。超市方不同意赔偿,吴先生只得向12345热线投诉,希望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回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陵(太湖新城)分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后,马上联系纠纷双方核实情况,同时查看了实物,确认吴先生反映属实。随后,分局工作人员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经营者应该确保食品安全,特别是鲜货,更要小心又小心,不能够有半点差错。超市方辩称,这是个例,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并同意给予吴先生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超市赔偿吴先生200元。
(宋建明 鼎盛)
    投诉:2017年12月12日,吕先生在永辉超市吴江吾悦广场店看到宣传海报上宣称,购买2打纸杯,第一件标价是9.9元,第二件半价。于是他就买了2打纸杯,但在收银处结算时,收银员收了每件13.9元,第二件并没有收半价。为此,吕先生向超市客服部反映,客服部人员到现场查看了标签后认为收银员没错,标签是确实标着每件13.9元,第二件并不是收半价。吕先生认为超市海报虚假宣传,于是向12345热线投诉,希望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回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陵(太湖新城)分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后,与被诉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承认,吕先生看到的宣传海报是总公司的广告,本店没有更改是内部管理存在瑕疵,今后一定吸取教训。超市负责人向吕先生赔礼道歉,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400元。吕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宋建明 萧铣)
    投诉:近日,李女士在吴江万亚欧时力店买了一件女式羊毛大衣,价格为1999元,打折后付款1600元。穿着后,她发现这羊毛大衣起球十分严重,于是向店方反映。该店店长向李女士解释,大衣是羊毛的,总会起球,这不是质量问题。李女士认为这件大衣是假货,向12345热线投诉,要求店方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此大衣是真货,否则就要求“假一赔十”。
    回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陵(太湖新城)分局接到12345热线转办单后,告知李女士,如果这件大衣确实是假货,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退一赔三”,但不是“假一赔十”。同时,分局工作人员与万亚欧时力店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出具国家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该店负责人表示,他们进货时就要求厂方出具检测报告,马上电传由国家纺织品服装服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出具的《检测报告》、样品图片和两页附页,以证明李女士购买的羊毛大衣是合格产品。随后,分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告知李女士,消除了她的疑虑。
(宋建明 希西)
    投诉:2017年11月23日,罗先生在苏宁电器吴江永康路店买了一只苏泊尔牌电水壶,使用到12月24日就坏了。他打电话到客服部反映情况,客服人员要他与门店联系,并提供了电话号码。但罗先生拨打该电话打不通,又打客服部电话。客服人员讲,没有查找到罗先生的购物信息。罗先生告知客服人员,他购买了延保服务,三年内可以享受更换两次的待遇,怎么可能寻找不到购物信息呢?其后,客服人员又表示查找了,但只肯维修。12月25日,罗先生认为客服人员在推诿,不重视消费者的诉求,就向吴江区12345便民热线投诉,要求永康路店给予更换新的热水壶,并希望店方负责人回复他的诉求。
    回音:12月26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陵(太湖新城)分局接到吴江区便民服务中心转办单后,分局工作人员与永康路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希望能够按照延保服务承诺,为罗先生更换新的电水壶。店方负责人自知理亏,同意马上为罗先生更换新电水壶。 (宋建明 萧萧)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