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发票都签收了,收货公司却在供货公司催讨货款的时候,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样的拒付理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熟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拒付货款而导致的纠纷。
2017年6月至7月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签署多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多款塑料原料。双方对验收情况、质量异议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每次签约后,甲公司均向乙公司交付原料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且乙公司都有签收记录。但甲公司多次催讨货款,乙公司均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支付货款。为此,甲公司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被告乙公司抗辩称,原告甲公司提供的原料不符合合同中载明的“抗老化一年内不开裂”这一质量要求。该原料生产的成品存在自发性开裂问题,从而导致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案外公司发生多起客诉,乙公司因此拒付货款。同时,乙公司当庭出示了存在质量问题的成品,以及手写的“质量标准”、微信聊天记录、库存原料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但乙公司并未提供质检部门的抽样检验报告,诉讼中也未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所结欠的货款,均有开具的发票记账联、邮寄发票的EMS详情单及投递情况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予以支持。而乙公司未能对甲公司主张的证据进行反证,同时其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原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未能举出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该类纠纷案件中,购买方应当在合同签署时对质量标准、验收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收货时应及时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便查明责任,同时及时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高栋明 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