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
周春、周建(均为化名)是同胞兄弟,2003年因赡养、财产等问题,经张家港市金港镇司法所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周春将其名下的某处房屋变更到周建名下。由于该房屋是拆迁房产,在变更之前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所有权证。2012年,周建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书。2017年6月28日,周建为该房屋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他,应当由周建、周春双方共同申请。周建对此不服,于是诉至张家港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是否可以由周建单方申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本案中,涉案房屋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周建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应当与周春共同申请,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建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的进程在全国开启。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两证合一”须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对登记程序有明确规定,对于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而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等情形。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