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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25

耄耋再婚老人诉离婚 女方索要补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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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离婚或丧偶后老年人再婚情况日益增多,同时老年人再婚后到法院诉讼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再婚老年人离婚纠纷。一方是88岁的老爷爷,一方是85岁的老奶奶,这对再婚14年的耄耋老人因感情不和,且经常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老奶奶要离婚,并提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这对老人离婚,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但酌定离婚后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

    王某某与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位老人均系再婚,结婚前各自子女均已成家。婚后,两老夫妻关系尚可。可近年来,俩人为经济问题产生纠纷并伴随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

    2017年10月,王某某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后便直接前住女儿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某某离婚,并要求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被告吕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无过错,原告王某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另双方之间并无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吕某某再婚后存在隔阂、不完全信任而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并为经济问题起争执,致夫妻关系恶化。现被告吕某某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对原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告王某某提出要求被告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吕某某并无过错,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王某某刚出院,身体尚在恢复之中,需要静养,更需要营养及帮助、照料,且又无固定住处,目前确实生活困难,因此吕某某应依法给予适当帮助。综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实际收入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法院酌定离婚后被告吕某某补偿原告王某某3万元。

    法官说法:在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若存在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固定住处等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保障生活困难的一方当事人离婚后能够正常生活,安享晚年。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经济帮助义务不同于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义务,其适用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要求适当经济补偿的一方确有困难;二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三是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或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包括“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两种情形。

    本案原告离婚时确实生活困难,而被告确有经济负担能力,因此离婚时被告对原告负有经济帮助义务。具体数额则综合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实际收入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马静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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