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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01

电动车充电爆炸生产商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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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图
    前不久,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认定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属缺陷产品,生产商不能举证法定免责理由,应当对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产商赔偿受害人前期医疗费185062元。被告生产厂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16年10月1日,在张家港务工的王先生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同年11月12日,这辆电动车在王先生租住的房屋内充电时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致王先生烧伤。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外来火种,不排除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和电池故障引起可燃物所致。王先生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赔偿他前期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因充电器和锂电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使用人即原告王先生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生产厂家应当对火灾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厂家赔偿王先生前期医疗费185062元。
    法官点评:产品责任属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一旦因产品质量致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害,生产者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以免遭追索,不能举证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曾宪佳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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