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各种按摩店像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大街小巷之中。然而,按摩也分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即推拿),操作不当会带来风险,有人本想用按摩来缓解身体不适却因此进了医院。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按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程先生感觉自己的颈部不舒服,打算去按摩店按摩一下,于是来到一家足浴店做颈部推拿。按摩半个多小时后,他回家休息。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他感觉颈部疼痛加剧不能活动。妻子连忙拨打120将程先生送到医院,中医诊断为急筋伤(气滞血瘀症)。他又去看西医,西医诊断为颈髓损伤伴不全瘫;颈椎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且认为外力推拿是颈椎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其伤病(残)比为5%-15%视为合理。
经过多次治疗,程先生才好转出院。他认为自己的颈髓损伤是足浴店按摩所致,就将为他按摩的足浴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被告足浴店答辩称,程先生本身就有颈椎病,这次是颈椎病复发,与按摩没有关系。足浴店对鉴定报告不认可,且对伤病(残)比作鉴定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及侵权事实,因此要求对按摩行为与程先生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重新进行鉴定。
案件审理中,吴中区法院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程先生的颈椎病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程先生颈椎管狭窄症伴不全瘫、颈椎病的诊断成立,他既往有颈椎病病史,行颈部推拿后颈椎病症状加重;推拿对患者自身颈椎病的病情进展起着一定的诱发或加重作用,作用程度轻微,建议损伤参与度为5—15%。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程先生称因被告按摩致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颈椎病术后颈部活动受限评为九级伤残,并认为外力推拿是颈椎病畸形发作的诱发因素,其伤病(残)比为5%-15%视为合理。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原告损伤与其按摩行为无关,并就此申请对其按摩行为与原告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应委托对此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推拿对原告自身颈椎病的病情进展起着一定的诱发或加重作用,作用程度轻微,根据伤病关系理论,建议损伤参与度为5—15%。被告对该鉴定意见仍不予认可。
两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是依据原告的诊疗情况作出,被告并不能仅以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和结论看起来如出一辙为由,作为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不公正的依据。被告提供消费记录及其按摩师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颈椎病发与其按摩行为无关,不足以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因此,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计372179元,经鉴定,被告的推拿对原告自身颈椎病的病情进展起着一定的诱发或加重作用,作用程度轻微,根据伤病关系理论,建议损伤参与度为5%-15%,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中的10%,判决被告足浴店赔偿原告程先生37217.9元。
法官提醒:推拿作为一种放松身体的方式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然而推拿活动具有专业性,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且推拿并不是对每个人都适用,选择接受推拿服务时要注意自身身体情况,如果按摩不当有可能会加重原有症状,如有身体不适应先到医院就医,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沈君燕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