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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13

苏州文化符号“玉山草堂”的商业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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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草堂”是昆曲发源地昆山的文化符号之一,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以及商业开发价值。近日,两家位于昆山巴城的公司为争夺“玉山草堂”的商标权益展开了一场诉讼,引发社会关注。

    成立于2004年的昆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有限公司(下称文化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四类“玉山草堂”商标,分别用于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管理、广告;艺术品估价、经纪;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节目制作;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商业运营方面。获得上述商标权后,2007年,昆山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同意成立群众性文艺团体“昆山市玉山草堂文化艺术研究会”,以昆山蓬勃发展的文化建设为背景,以昆山市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为依托,进一步开展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促进昆山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此后,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对“玉山草堂”进行挂牌重建,2010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陆续单独或合作举办了“玉山雅集国际学术研讨会”、首演了新版昆剧《我的浣纱记》、协办了“玉山草堂雅集—诗联展”、举行了“玉山草堂重阳曲会”,演出了《牡丹亭.惊梦》等剧目,同时印制了多期《玉山草堂》宣传册,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江苏玉山草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玉山草堂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工艺礼品、艺术品、家居的销售。公司经营场所门头挂有“玉山草堂”标识,其公司的请柬和纸袋上直接印有“玉山草堂”字样。公司网站首页标有“玉山草堂”标识,公司微信官方平台系微信公众号(jsyushancaotang),其中就有“玉山草堂”单元。公司先后承办了多项文化艺术活动,相关新闻“第四届昆山中国书协会员作品展在玉山草堂开幕”、“夏天星、刘墨书画小品展即将在江苏玉山草堂开幕”、“省国画院名家邀请展亮相苏州玉山草堂”均涉及“玉山草堂”字样进行相关活动的报道。

    文化村公司认为,玉山草堂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网站、微信等上面使用“玉山草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且登记注册含有“玉山草堂”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玉山草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玉山草堂公司答辩称,“玉山草堂”商标不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玉山草堂实际是苏州(昆山)乃至江南特定地名,文化村公司无权禁止其他人正当使用,文化村公司之后举办的活动均系以“昆曲”之名全力打造其阳澄湖名人文化村玉山胜境开发项目。玉山草堂公司取得江苏玉山草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专用权,成立伊始即以简化方式在公司网站、经营场所门头、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司商号“玉山草堂”,玉山草堂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山草堂雅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文化现象,是古人留下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而地名,一般是指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因此,“玉山草堂”并非某一特定地名,而应归于一种历史文化符号,具有公共性特点,由于该类商标固有的显著性较弱,因此商标权人除自己正当使用外,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都是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不能垄断的内容,将对他人商标的使用限定在善意、正常的范围内,即正常使用描述性词语,说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特点等,而不能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其使用的方式和结果不能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玉山草堂公司的使用方式并非向公众传达其提供的文化艺术类服务自身的特点,或是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描述、介绍等客观性陈述,而是直指服务提供的来源,与文化村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混淆,不属于对“玉山草堂”这一历史文化符号的正当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企业名称中将与文化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玉山草堂”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蔡磊 尹瑾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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