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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13

“双无”合同隐患多 仅凭发票难定货款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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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生产经营者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日常货物供应往往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填写供货单,从而在出现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辛庄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既没有合同,也没有送货单的“双无”定作纠纷案。

    2017年11月1日,B公司诉至法院,称A公司向其定作两批纸箱,B公司如约将所需纸箱送达A公司指定场所,但A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拖欠3万多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只得起诉。然而,庭审中B公司仅出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之前A公司所支付的部分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既没有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也未能提供送货单证明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

    A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收到相应价值的纸箱,称他们公司已根据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付款要求,通过现金方式付清尾款。可A公司未能提供现金交付收条,仅出示收到的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采信B公司的诉请,驳回A公司的抗辩。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因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重视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提高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

(张飞 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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