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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13

“哆啦A梦”形象不是想用就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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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梦”可谓是一代人童年记忆中重要的剪影,围绕他和大雄、静香、胖虎等人发生的故事带来了诸多欢声笑语。该漫画形象一经推出,就大受欢迎,并被改编为动画片、电影等,影响甚远。但是“哆啦A梦”的形象可不是谁都可以随便使用的,一不小心就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权利。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艾影公司诉称,其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有对涉及侵犯“哆啦A梦”形象的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2017年8月,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发现一家婚庆用品商行销售带有“哆啦A梦”形象的棉花糖,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商为金喜缘公司,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艾影公司遂对上述网页及购买实物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喜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金喜缘公司辩称,他们公司从未生产过类似“哆啦A梦”形象的棉花糖,涉案产品外包装显示的金喜缘公司名称系他人伪造,其与该婚庆用品商行没有任何生意往来,原告取证商品并非金喜缘公司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喜缘公司在其生产的“哆啦A梦”棉花糖商品包装上印制“哆啦A梦”卡通形象,该卡通形象的整体造型、细节特征等均与艾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哆啦A梦”美术作品相同,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上述“哆啦A梦”棉花糖商品,其行为侵害艾影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艾影公司公证购买的“哆啦A梦”棉花糖,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品名、制造商、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商标等信息,均指向金喜缘公司。而被告金喜缘公司否认该产品由其生产,但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且金喜缘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被告金喜缘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喜缘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艾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被告金喜缘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游佳 陆文君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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