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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6

利用潜规则想套贷 结果却是房财两空

一起假卖房引发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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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头缺钱怎么办?资金周转困难怎么办?随着各类贷款业务兴起,不少人打起了虚假买卖房屋套取银行贷款的主意。殊不知,这种“买卖”风险极大,容易让当事人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园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假卖房引发的纠纷。
    假过户套贷遭遇掉链子的中间人
    2014年,周某资金紧张急需用钱,经中间人李某介绍来到了某中介公司。了解周某的情况后,中介公司向周某推荐了“过户贷款”的业务,其实就是通过虚假房屋买卖,临时将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银行贷款后再将房子过户回来,周某只需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关手续费即可。听完整个操作流程,周某心想:“只是做个假过户手续,就能弄到一大笔资金救急,这个法子可行!”谁知,成功套取银行贷款后,中介公司将扣除中介费后的部分贷款转交给中间人李某,李某却没有将剩余款项交还给周某。等着用钱的周某多次催促李某去了解情况,李某谎称贷款还未到账,如果周某实在缺钱,李某可以以个人名义借钱给周某。无奈之下,周某接受了李某的“好意”,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20万元。
    真卖房遇阻房款再次落空
    伺候,周某一直以为贷款未贷到,房屋也仍然在自己名下。2015年,苏州房价开始大幅上涨,周某想将房屋出售减轻一些经济压力,便以7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谁知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周某接到通知——房屋无法过户的原因是交易房屋在上一次成功套贷后,已登记到临时过户的王某名下。为此,周某找原中介公司理论。在协商过程中,中介公司同意再次“帮助”周某买卖房屋,并将已经过户到王某名下的房屋直接过户到新的买受人钱某名下。但是由于涉及的人员较多,手续繁复,周某便委托中间人徐某处理房屋问题。徐某联系了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王某和实际买受人钱某,约定一同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从王某名下直接过户至钱某名下,并由徐某收取钱某支付房款70万元。谁知,周某再次遭遇了悲剧,70万元房款被中介公司和中间人徐某以各种理由克扣,最后分文未到周某手上。
    “正儿八经卖房子还被坑,这口气不能忍!”怒不可遏的周某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中间人徐某诉至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70万元的不当得利等。
    赔本丢房追悔莫及
    经法院查明,第一手“交易”中间人李某称其尚欠第二手交易中间人徐某20余万元债务。徐某声称其所得款项已给李某,但无证据证明。经审理,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因此,中介公司和中间人徐某在取得70万元购房款后,扣除中介费、佣金等合理款项后,余款应该归还周某。虽然被告中介公司和中间人徐某占有余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周某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周某在两次交易行为中也并非无过。周某经第三人李某牵线,可见其通过虚假交易以套取贷款的动机,因此首次交易产生的交易契税、登记费等手续费应从不当得利金额中扣除。
    最终,周某表示既然向李某借款20万元,自愿从70万元中扣除20万元与之抵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支付原告26万元,中间人徐某支付原告21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请,余数万元作为原告自己违规骗贷的代价而损失。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像周某这种耍“小聪明”套贷的情形并不少见,虽然能够暂缓燃眉之急,但遭遇本案中的“黑吃黑”、无法过户情形后,对卖房人和真正的买房人都造成了极大地财产损失。诚实信用是法
    治社会的基石,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套贷案件本身就是在破坏诚实信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还会引发的房屋所有权、金融借款合同等继发纠纷,是万万不可取的。所谓“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鲜活的案例表明,坏事做不得。(王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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