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的一名消费者在某商行购买到了无标签的酒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报,并通过诉讼获得了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16年10月,吴江市民俞某在某食品商行购买了人参海花海马鹿茸酒1瓶、人参鹿茸酒2瓶,共计1800元。购买之后,俞某发现酒瓶上并没有标签标注其品名、规格、产地、成份、产品标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储存条件、生产厂家等信息,俞某随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发现该食品商行销售无标签产品,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俞某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食品商行返还1800元的购买款并赔偿购买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食品商行确实存在销售无标签产品的行为,出售给俞某的保健酒也没有相应的标签,属于“三无”产品。同时,俞某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该食品商行向俞某返还购买款并赔偿购买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销售者应当销售正规、合格产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三无”产品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巨额的赔偿金。同时,消费者为了消费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可以获得购买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如果购买产品不是为了自行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款而购买产品,不能获得购买款十倍的赔偿金,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再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王文州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