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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4-26

网购食品缺标签 要求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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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上购买的进口增肌营养剂没有中文标签,要求退货,并索要十倍赔偿,要求网络销售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14日、16日,贾某在淘宝网某保健品公司开设的网店分两次购买了进口健身增肌营养补剂等营养品4盒,金额合计1871元。收货后,贾某发现上述货品中没有中文标签,在尚未拆封的情况下即与网店客服联系要求退货,并索要十倍赔偿,客服问及原因,其回答说,不想吃了。因双方协商未果,贾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保健品公司销售的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由保健品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并十倍赔偿,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购买了涉案货物,保健品公司也完成了发货义务,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贾某在收到案涉食品、尚未拆封的情况下又以“不想吃了”为由要求退货,对于解除合同过于随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保健品公司系网络平台销售商,并非生产商,虽然其销售的增肌营养补剂等没有中文标签,存在瑕疵,但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仅以案涉食品无中文标签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十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贾某十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淘宝公司系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于销售者入驻其平台前进行了身份核验,且能及时提供销售者的具体信息和本案交易的详情,已经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贾某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生活常识,也是法律规定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仅以一时好恶和主观臆断随意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更不应随意行使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曾宪佳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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