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一个地区的消保委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最高法院明确提出法院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的工作方法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消费维权工作中运用“诉调对接”机制的分析与思考,探究诉调对接工作新构想。
一、诉调对接的内涵界定
“诉调对接”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种解纷形式,实践中各地消保委院对“诉调对接”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是将“诉调对接”理解为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一是在法院内部设调解室;二是司法局与消保委联合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联调室);三是法院与消保委联合设立“巡回法庭”。
二、吴中区诉调对接工作情况
2012年,吴中区消保委两次与区法院、司法局召开座谈会,根据法院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规范化建立吴中区巡回法庭。消保委将诉讼与大调解相结合,即能调则调,不能调则判,以最大效益解决纠纷。具体是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消费案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由消保委调解;调解成功后,法院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核,依法律文书形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则转入诉讼程序。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吴中区消保委共受理区法院诉调对接案件41件,是2012年建立巡回法庭以来,受理案件较多的时期。其中案件调解成功10件,成功率25%,相比过去,成功率上升100%;进行开庭调解不成功的2件,其余调解不成的29件,占总量的71%,可见,诉调对接工作仍然面临不少难题。
三、成功经验的一点分析
1、便捷高效。
诉调对接模式的好处:一是对于当事人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调解是免费的。二是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积累,有利于法院分流与减少实际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缓解了法官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模式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甚至避免了群体投诉矛盾激化,维护了当地和谐的消费环境,而且判决并非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例如:在木渎某超市购买过期油面筋的索赔案件,同时涉及三位消费者购买相同商品,消保委工作人员仅靠电话调解,分别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劝解,终于让消费者代表同意一次性解决三个案件,索赔要求合法合理,连商家也心悦诚服,便捷高效解决纠纷,让消费者不费钱、商家不费神、法院不费力,获得了一致好评。
2、树立威信。
在吴中区消保委分会中,诉调对接采取直线对接乡镇、街道、社区,调解人员以社区主任、村干部为主干。这些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且对各家情况了如指掌,调解有针对性,故调解效果好。这种调解方式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既满足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又取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益。
3、法律效力。
吴中区消保委调解成功的10件诉调对接案件,均在巡回法庭庄严开庭审理,并向当事人寄送法院裁定书。目前调解协议只作为附件备案,因为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的根据。若要提高先行调解协议的效力,可直接赋予该协议具有执行力。
4、规范调解。
目前调解人员水平不等,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由法院与法学教育机构联合,组织实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开展“法官一对一”、“进法庭学习”工作,以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四、对诉调对接工作方法新构想
“诉调对接”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对提高案件调解率发挥了重大作用;“诉调对接”作为一种创新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解决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对于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发挥巨大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诉调对接”制度优势作用,可以尝试对该制度的运作进行相关制度构建。(一)加强诉讼调解与其它调解方式对接
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机制各自优势,提高调解解决纠纷效率。基层法院在完善内部全员参与“诉调对接”的同时,应尽力实现与“大调解”成员单位全口对接,全面加强与司法、交警、信访、工会、劳动仲裁、消协、共青团和妇联等单位、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与多家单位联合发文,实现“诉”“调”工作良性互动,使各部门、单位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二)完善诉讼对接程序
在立案前,实行诉讼和解制度。法院和司法局可共同组建“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法院立案人员可以指导当事人暂缓起诉,建议当事人先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将当事人材料移交给相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局附设在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人民调解员调结的协议书,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然后由法院按照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建立选聘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可在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退休的司法人员中聘请部分特邀人民调解员。惩办法官接收件后先行审查,认为纠纷性质属于可以调解范围且宜由特邀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的,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惩办法官将案件移交给特邀人民调解员调解。特邀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一定期限内调解完毕。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加盖法院印章后交当事人签收;若调解不成,由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对特邀人民调解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方便他们交流经验,并根据其处理案件的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蔡闽敏 周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