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张家港某化工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经营范围部分相同。被告曾在2010年起诉原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及主张原告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告,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的产品系自主研发,并未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及判决生效后,被告向原告的国内外客户散发题为《关于某知识产权问题》的中英文信函,并在被告的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捏造原告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事实,诋毁原告的商誉,使原告的客户纷纷要求取消订单或退货,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同时被告向原告的客户发送澄清事实、恢复原告名誉的公开信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良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实施对原告商业诋毁侵权行为系恶意,且持续时间自2010年至今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营销客户面向全球,双方的知识产权争议影响范围广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翻译费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向原告的客户发送澄清事实的公开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官点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经营者应当通过正当经营,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刘艺琳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