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7日,江苏常熟的袁先生接到交警部门发来的短信,短信显示他名下的小轿车1月1日有一条违章记录。袁先生大吃一惊:这辆车原本确是他的,但早已在2010年因交通事故报废了,怎么可能会有新的违章记录呢?袁先生立即赶往市车管所调取材料,记录显示违章车辆确实是袁先生的那辆小轿车,违章地点却在河北。感觉事有蹊跷,袁先生找到2010年处理其交通事故的警官,根据警官的回忆,袁先生发现了问题的关键。
原来,2010年1月21日,袁先生驾驶涉案小轿车在沿江高速张家港段发生交通事故,袁先生受伤严重当即被送医抢救,受损小轿车被拖至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内存放。2月3日,袁先生委托他人至交警部门办理领取涉案车辆的相关手续,后小轿车被送往某汽修公司进行拆解定损。3月10日,保险公司定损后向袁先生一次性赔付37000元,双方约定车辆由袁先生自修处理。
袁先生称,2010年2月住院治疗期间,一个自称是汽修公司员工的男子到医院找他,称涉案小轿车损毁严重,已经没有什么价值,建议报废,他就答应了,男子又说车子报废后,残存的价值扣除停车费、拖车费等已经所剩无几,袁先生也就没有向其索要,但双方没有办理车辆报废的相关手续。袁先生以为车子就此报废了就没有放在心上,直到2017年1月那个违章记录的出现。
因与汽修公司交涉无果,2017年2月,袁先生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修公司返还涉案小轿车;如无法返还,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剩余价值18000元。
被告某汽修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仅在其公司进行了拆解定损,车辆由原告自行处理,不存在返还一说,该车辆不是其对外售卖的,现车辆也不在其公司,且涉案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不能按照完好车辆来确定价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庭审中,被告表示无法提供该车辆进出其修理厂的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业务员在将原告汽车拖至被告厂内以后,不管是否继续在被告处修理,被告均有合理谨慎保管义务。修理厂在接收汽车以后,如果再交由原告,理应办理相应提车手续。原告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表示放弃汽车的所有权,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有证据证实本案所涉汽车尚在使用中,而被告既不能合理说明汽车去向,也未能提供证实汽车由原告提走的证据,理应将汽车返还原告。现被告明确表示无法返还车辆,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因汽车原物不在,无法确定其现值,法院根据当时事故后保险公司评估确定的汽车剩余价值为45252元,扣除原告已获取的保险理赔偿款37000元,最终判决被告汽修公司赔偿原告袁先生车辆损失8252元。
(吴皆与 赵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