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用工单位要用工时,不签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合同的事时有发生,相城法院告诉记者,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均须对员工赔偿和补偿。
不签合同且违法
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进入被告某机械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口头试用期为一个月。入职期间张某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该公司以各种事由推辞。后因对操作工艺的分歧,2017年8月公司某经理口头通知开除张某,并将其在离岗前一个月调至其他岗位工作。张某在接到通知后次日便自行离职,同时要求公司赔偿相关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入职起至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虽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予认可。因此被告某机械公司应支付原告入职后第二个月起共13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此外,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应对此负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按原告的陈述认定入、离职时间。此后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无合法理由,故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原告在职超过1年不满1年6个月,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被解除前双倍经济赔偿金 2.4万余元。(8000余元1.5个月2)
私自加班被辞退须补偿
徐某于2007年6月被派遣至某精密塑胶公司,任清洁车间作业员一职。2009年7月由劳务派遣工转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实行白/夜两班制,且由公司进行排班,加班(夜班)须向公司申请。2016年12月23日夜间,在公司未安排徐某夜班的情况下其私自加班,并拒绝了蔡某(徐某的直接主管)让其立即离开的要求;此外,徐某在24日凌晨4、5点时在工作区域的桌子上趴卧睡觉。事后,公司以徐某私自加班、上班睡觉违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为由将其辞退。而徐某认为该公司是借故解除劳动合同,只因他不愿随公司搬迁,属违法解除,要求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公司提供的排班表、加班审批程序设置及相关照片、视频及证人蔡某的陈述可以证明。徐某虽然不认同睡觉的事实,但也未能作出说明并提供反证。但由于公司并不认可徐某私自加班为上班,故不能认定徐某为“上班时睡觉”,并据此作出开除决定。综上所述,徐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该公司可给予其相应处罚,但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过于严厉。考虑到徐某因不愿跟随迁厂,亦表示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本案可按双方协商解除关系处理。据此,从双方于2009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算起,至2016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5000余元为标准,某精密塑胶公司应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5000余元7.5个月)。
法官说法: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签订、解除合同存在随意性,甚至不签订合同,由此将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应恪守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对于第一个案例中不签订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我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处该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10.8万余元。对于第二个案例中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最终判处该塑胶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方芳 朱佳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