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在铁路苏州站售票处购买一张苏州前往上海的K187次火车票,价格14.5元,15:05开车。因为临时有事情,需要推迟一点,故改签其后的1227次列车,16:53开车。不知道为什么本来签票不需要收手续费的,这次竟然收退票费2元。所以没有找回2元钱的差价。我追问售票员这是为什么?她讲,这是规定。
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笔者认为,铁路部门在改签时收取2元退票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虽然区区2元不足为奇,但铁路部门不该得。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铁路部门的错误做法应该得到改正。
·范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