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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1

房屋中介不尽责 购房者拒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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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爆,通过中介处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愈发频繁,那么中介费用到底怎么收?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涉中介费收取的案例。
    2016年3月25日,曹某夫妇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杨某的房屋。在各项手续都办好以后,曹某夫妇却拒绝支付中介费1万元。为此,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曹某夫妇告上法庭。审理中,曹某夫妇表示,协议中约定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在2016年4月15日前办好过户手续,但实际是在5月才办理过户手续,为此他们耽误了很多事情。而且过户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中介公司在为原房主推销时却未曾告知,因此只愿意支付中介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中介服务不限于为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沟通联络、签订前期购房合同的服务,还应保含协助办理正式网签、贷款手续及权属变更等。考虑到中介公司未能实际为被告提供全面、完整的居间服务,应酌情减少中介费,故判决曹某夫妇给付中介公司中介费7500元。
    法官点评:居间合同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及居间人之间的三方合同。合同签订后三方应全面、完整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未履行的部分相对人对此可以提出抗辩。针对本案,由于中介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全面履行义务,因此判决收取部分中介费。
(孙成艺 钱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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