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谚语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句话的重要体现,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再进行保护。近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银行多年未催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的金融借款案件。
2014年1月3日,原告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间自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7月3日,被告支付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银行遂于2014年 7月 3日自被告账户扣收12589.92元,于2014年7月7日扣收80.11元,于2014年12月26日扣收136.39元,于2018年2月26日扣收1.35元。2018年3月28日,原告银行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认为时效已过,无需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的还款日为2014年7月3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原告多次扣款,直至2014年12月26日诉讼时效一直因中断而未超过。但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8年2月26日原告最后一次扣款日止,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扣收的本金1.35元属于自然债务,被告自愿归还后无权要求返还。被告关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尚且因疏忽而遗忘诉讼时效,个人更应当对诉讼时效保持高度重视,及时以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并注意保留相关催收证据。
(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