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价不断上涨,买房成了很多人倾其半生心血的人生大事。然而,在一些特殊原因影响下,会出现借名买房的现象。那么由此引发的权属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近日,昆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借名买房的案件。
2016年3月,郑某通过昆山某中介公司向江某购买了昆山某处房产,合同签订当天,郑某向江某支付了50000元现金作为购房订金。当日,郑某本人临柜查询征信记录,查得存在贷记卡逾期记录,可能无法贷款。合同签订后,郑某陆续向中介公司交付了部分费用,包括中介费、评估费、贷款服务费等费用,同时,郑某的恋人袁某亦向中介公司交付了一部分费用,包括税费、评估费、工本费。2016年4月,昆山地方税务局出具税收缴款书,载明袁某就上述房产缴纳契税,此后,袁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该房产为其在昆山某银行的贷款设立抵押登记。贷款合同载明,袁某借款用于购买该处房产,自2016年6月起每月还款2763.5元。
2016年4月,郑某向袁某转账支付20余万元,且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4月期间,除2016年8月外,郑某每月中旬均通过微信向袁某转账支付3000元。上述房屋产权交易后,郑某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并进行装修。2017年5月,郑某在昆山因故死亡,至其死亡时,该房屋尚未完成装修。此后,郑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即其母亲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为其本人所有,并要求袁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袁某多次更改其陈述,且其陈述均存在多处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要求袁某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袁某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配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陈述,郑某与袁某没有领结婚证,听说是打算五月结婚。合同时郑某签订的,原本要以郑某名义买房,但由于征信问题,就以袁某名义贷款了。买房过程大部分都是郑某办理的手续。
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与袁某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房屋所有权归郑某所有。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告主张郑某与袁某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且提交了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此抗辩内容进行多次更改,在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下,袁某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综合认定双方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然而,借名买房在现实操作中容易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本案中,不仅需要认定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配合过户,还会牵扯到贷款的归还和贷款债权人,即银行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受到影响。因此,即便法院认定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双方后续也可能存在很多纠纷需要解决,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也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对借名买房这种交易形式,还是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
(张伟 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