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几起中华牌铅笔被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张家港几家小超市因销售假冒中华牌铅笔被中华铅笔商标权利人上海老凤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2万元。在法庭上,小超市的经营者均表示是从批发市场进货的,不知道是假的,一盒铅笔20支卖出去才十几块钱,要赔偿这么多实在是想不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几家小超市销售假冒中华牌铅笔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且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的产品系合法取得的,故判决小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根据小超市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其赔偿了老凤祥公司6000-8000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重要的终端零售渠道,个体工商户欠缺证据意识,相关的进货凭证缺失和不规范。很难提出有效的“合法来源”的抗辩。小超市作为专业从事商品零售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努力规范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既有利于零售市场的净化,也可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刘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