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过学校为其女儿许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投保后,许某因漏斗胸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许某系先天性疾病,未及时就诊直到免责期后才就医,故不予赔偿。为此,李某以许某名义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于合同生效前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不予理赔的内容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李某告知,故该免责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另外,投保人李某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未向李某作出询问,李某无从判断被保险人的哪些情况足以影响投保,投保人李某对此无故意或过失。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陈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