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保障交易安全,常常会运用担保关系加强债权保障,一旦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则将依法履行清偿债务。但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人追偿权案件。
2010年,陈某与伍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向伍某租借一套建筑设备,支付租金等费用十余万元,并由金某提供担保。后因陈某无力偿还到期租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和金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强制划拨了担保人金某名下账户相应款项。担保人金某追偿未果,便将陈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金某要求陈某返还自己为其垫付的租金,并向法院提供了法律文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为证,法庭经审理后予以认可和支持。
法官说法:合同中,如未对担保责任进行约定,则视为连带担保责任,即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分先后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担保人依法取得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义务的追偿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在多个担保人,担保人代为清偿后,需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才能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按份分担,存在先后顺序。 (张飞 过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