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区法院审结一起锂电池充电引爆炸致人烧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锂电池为“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产品,判处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赔偿伤者张某69万元,销售商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年6月,从事外卖行业的张某根据所属公司安排,向某电动车公司交纳锂电池租赁押金后,取得60V20Ah锂电池,作为送餐应急之用。8月12日晨,张某将涉案锂电池放在其住处阳台上充电,自己则坐在一旁玩手机,没想到约一小时后,正在充电的锂电池突然爆炸起火燃烧,火苗呈喷射状,致张某全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张某主要损伤为面颈躯干四肢火焰烧伤,导致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
张某认为,自己是使用某电动车公司提供的锂电池才致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该电动车公司已赔偿14万元,而该锂电池生产商某科技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667772.95元(已扣除某电动车公司支付的140000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电动车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涉案锂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明确依据,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张某的损害与该电池有关。而事故的最终责任方应为生产商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并未直接认定因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某电动车公司向其他电池厂采购电池,或其对提供的电池进行改装的可能,且某电动车公司亦负有验货检测的责任。
两家公司各执一词,事故责任究竟谁来承担?经查明,某科技公司提供给某电动车公司的涉案锂电池用金属外壳包装,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某电动车公司在包装好的电池外部外接一个充电接口后出租给张某使用。2016年7月,该科技公司相关负责人与电动车公司人员微信交流时表示:“电池可能都有概率的问题存在,看是万分之一还是百万分之一的了,保险买了也就是给客户一个安心。”事故发生后,两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交流,电动车公司人员告知科技公司负责人“又炸了”,并发送事故现场照片,科技公司负责人回应:“什么情况炸的?”、“在客户家?”等,并未对发生事故的锂电池是否为其提供提出异议。8月至9月期间,两公司人员再次交流“又一个爆炸,还是铁壳”、“又是铁壳爆了一个”等,证明该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发生事故并非个例。
吴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首先,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应生产“无质检合格证明、无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及产品规格、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产品;其次,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不排除电瓶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综上,结合两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依法认定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该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张某相应损失。而某电动车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的诉请皆未予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张某在住处对锂电池充电,事故发生时其与涉案电池的距离过近,属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的行为,张某自身有一定过失,应适当减轻两公司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损失69万元,其余责任由张某自负。鉴于张某已受偿1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55万元,某电动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陶萌 佳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