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侯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双方约定信用卡使用章程并签订领用合约。2016年3月,银行发现侯先生久未归还信用卡欠款,经多次提醒其偿还欠款未果后,遂将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信用卡所欠款项。
可是经法院查明,侯先生已于2015年6月29日去世,那么这张信用卡上的欠款究竟该由谁来偿还?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将侯先生的父母侯某炜和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是侯先生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62840.58元及暂算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28405.97元、滞纳金3653.91元、分期手续费2029.55元,以及此后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值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侯先生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二人均未作答辩。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侯先生在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还款责任,现侯先生已去世,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侯某炜、张某应在继承侯先生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农业银行称,截至2017年8月7日案涉信用卡结欠本金62840.58元、利息28405.97元、滞纳金(违约金)3653.91元,而侯先生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反证,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故农业银行要求侯某炜、张某给付借款本金62840.58元、截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28405.97元、滞纳金(违约金)3653.91元,及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农业银行所主张的手续费2029.55元,该费用在领用合约中未作约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中也未列明该项费用,且银行也未能提供侯先生父母知晓应支付该项费用的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手续费2029.5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侯某炜、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侯某炜、张某在继承侯先生遗产范围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2840.58元、截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28405.97元、滞纳金3653.91元及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 (陶萌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