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私教离职 课程费引发纠纷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吴江开庭投诉与回音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30

健身房私教离职 课程费引发纠纷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案情】2018年7月,吴江区消保委先后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吴江城南某健身房一名私教离职,学员向健身房提出退费遭到拒绝。这些会员入会时间普遍较长,接受这名私教的训练已经有一段时间,课程余额最多的2万元多元,最少的有5000元。健身房给出的答复是,私教资源充足,个别私教离职不会影响学员继续接受私教服务,学员完全可以更换其他私教。对此答复,消费者不予接受,均提出退费要求。【调处】接诉后,吴江区消保委了解到,被诉方是一家本地品牌的健身连锁机构,在吴江城区及盛泽镇有多家该品牌健身房。区消保委松陵分会先后约谈了客服经理与店长等人,查阅私教服务合同,发现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写明会员若中途退出,需承担违约责任,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但对于私教中途离职并未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店方指出,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属于不公平条款,只规定了消费者违约责任,而排除了自身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份格式合同,还排除了消费者对变更合同条款进行协商选择的权利,以及消费者在无法获得良好服务的情况下享有的退费权利;且提供格式条款的健身房没有尽到对上述条款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上述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尽管工作人员向对方反复宣传法律法规,对方态度始终强硬不予退费,调解陷入僵局。
    部分消费者反映称,健身房负责私教管理某经理态度恶劣,声称“你们随便去哪里投诉好了,反正不能退费!”。鉴于这种情况,区消保委与吴江日报记者取得联系,建议媒体发挥监督作用,揭露曝光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记者随后上门采访,且表明身份,也传达了消保委的意见,但同样遭遇到强硬蛮横态度。
    消保委指出,私教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过程较为注重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原来的私教离职,消费者不愿继续在健身房进行私教健身课程,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这份服务合同已经不适宜强制履行。因此,消费者完全有理由退还未消费的课程余额,健身房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消保委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最终,这名负责人接受消保委意见,承诺将在十天之内妥善处理好12名会员的诉求。7月底,除了两名会员接受变更私教、赠送课程的方案以外,其余10名会员成功得到了退款,并对消保委表示感谢。
【消费提示】近年来,全民健身热潮推动了消费者的健身需求,办一张健身卡,请一名私人教练,正在成为一种时尚,以私教为主的健身俱乐部也像雨后春笋般冒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实际生活中,大量从事美容、健身行业的经营场所针对消费者开卡消费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多数消费者持有的仅是一张会员卡,加之部分经营场所的门面名称与注册登记名称并不一致,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甚至出现经营者卷款潜逃、人去楼空时投诉无门。吴江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美容、健身等场所开卡消费时,应要求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对加重自身责任、排除自身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特别注意,从保障自身权益的角度要求删除上述格式条款。作为经营者,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
(龚建峰 晓霞)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