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起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吴江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适合的社会组织表示将提起公益诉讼。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区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吴江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由刑事审判庭庭长朱七一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区检察院指控称,张某等5人在售卖的凉皮、米线、面汤中非法添加罂粟,经检测含有“吗啡”、“可待因”、“麻黄碱”等对人体有害成分。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在食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向消费者出售,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公诉机关请求对5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销售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这在苏州地区尚属首次。
庭审全程张驰有度、规范高效、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将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赔偿义务。法庭将依法择期进行宣判。
(刘文豪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