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不懂法,不知道这种赚钱的方式是违法的,希望法院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近日,被告人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没收全部假冒服饰并予以销毁。
庭审中王某交代,他听说卖假货很赚钱,于是就想到以正品“乔丹”品牌运动裤作样品,委托他人制造假冒服饰的主意。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委托焦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加工生产假冒“乔丹”注册商标的裤子共计1180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2510元。截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经实际支付焦某某物料、加工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被告人有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结案数量均呈现上升态势。对此,常熟法院始终保持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销假冒注册商标和商品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国际国内著名品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推常熟知识产权“零侵权城市”建设。
(李军 胡越 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