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当事人陶某与陈某(本案案外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陶某根据判决书依法享有的权利向太仓法院申请了强制申请,太仓法院遂依法查封了陈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本来一起简单执行案件就此结束,但……
2018年3月12日,原告李某突然向太仓法院提起占有物返还纠纷诉讼一案,要求被告郭某、孙某返还占有的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理由是涉案房屋系其购买所有。后经审查,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中止对陈某名下涉案房屋的执行。前不久太仓法院审结该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涉案房屋既是李某购买所有,如何又被郭某、孙某占有?
2009年9月8日,案外人陈某与本案原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将涉案房屋卖给李某,价款是100000元;陈某将房屋所有权证给付李某,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承担。同日,李某给付陈某购房款100000元,陈某便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李某占用。但双方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李某有一子,名曹某(案外人)。2017年11月22日,曹某与本案被告郭某亦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郭某以75000元价款向曹某购买涉案房屋,郭某支付中介毛某办理房产证费用5600元;郭某支付曹某购房款45000元后,曹某将房屋使用权转移给郭某。当日郭某就转账给付曹某购房款45000元。郭某又分别在2017年11月24日、2018年1月12日转账给付曹某某30000元、3000元。
待曹某将涉案房屋交由郭某占用之后,郭某与本案被告孙某签订《租房合同》一份,将涉案房屋又出租给了孙某,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是1000元。目前,涉案房屋仍由孙某占用。
法院:曹某无权处分,郭某无权占有,孙某侵犯李某占有利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向陈某购买涉案房屋,并足额给付陈某购房款100000元,陈某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某。因此,李某虽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利益。
曹某虽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涉案房屋卖与郭某,但未取得李某或者陈某授权。事后,李某或者陈某亦未追认曹某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故曹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郭某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占有利益,其占用涉案房屋侵犯了李某的占有利益。那么郭某也就没有权利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孙某,故孙某占用涉案房屋亦侵犯了李某的占有利益。综上,李某有权要求郭某、孙某共同返还涉案房屋。
郭某无权占有涉案房屋,致李某遭受租金损失。因此,李某要求被告郭某按照 1000元 /月支付2018年1月1日至返还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经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是7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购房人在买房前需仔细核实对方房产信息,之后应尽量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以防今后发生类似纠纷而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王佳良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