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屏幕中的“李逵”与“李鬼”欢度“国庆节” 消保委送上温馨提醒张家港乐余市监分局调解一起居民出租房屋纠纷投诉与回音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9

手机屏幕中的“李逵”与“李鬼”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手机屏幕摔坏后去手机维修店换屏,这对如今离不开手机的市民朋友来说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然而更换的屏幕却“货不对板”,该如何维权?
    一个月前,家住无锡的王先生来常熟找朋友玩,在游玩过程中不小心将手机摔坏,王先生就近找了家手机店进行维修,双方谈好维修及更换配件价格,对手机屏幕进行更换。但两天后,“修好”的手机竟黑屏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一气之下将手机店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赔偿维修手机费用500元及差旅费、其它损失等共计2000元。
    经法院查明,2018年7月27日,王先生在被告手机店维修一台小米手机,花费500元。店家向王先生出具一张维修单,上面载明维修内外屏并注明更换的屏幕是原装的。但更换后不久,王先生的手机出现黑屏,他便找了一家专业手机检测机构对手机进行了检测。该检测中心检测后向王先生出具了检测单,明确认定该手机更换的屏幕为非原装屏幕。王先生随即与维修店主协商赔偿事宜,但店家置之不理,于是王先生向消协和工商部门请求处理此事,但双方未能协商成功。开庭当天,经过法官法律释明,手机店店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向王先生赔付赔偿金14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评析: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普通大众在消费过程中,难以摸清里面的门道,甚至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都不得而知。如本案中,倘若王先生的手机在维修后没有出现问题,那么王先生可能永远不会发现自己的手机更换的是非原装屏幕。作为普通消费者,要在消费过程中尽量保存好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后积极举证,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远 陶敬渊)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