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期间,某律师事务所为某股份公司代理案件三十余件,代理合同金额累计百余万元,公司仅支付三十八万元。该律所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支付余款,公司则认为不结欠律师费,代理合同仅为备案所签,双方并未履行,两者到底孰是孰非?2018年8月,太仓法院受理一起代理合同纠纷,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62755元。
2011年至2017年期间,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25份,合同对原告提供法律服务的标的额以及律师代理费进行了约定,律师代理费合计104275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约指派律师参加该公司25个诉讼案件,且诉讼案件均已结案。被告仅支付上述25个诉讼案件项下律师代理费38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仅为备案所用,双方另行通过口头形式约定律师费,且已经支付完毕。
太仓法院认为,案涉25份《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提供法律服务,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被告辩称《委托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庭上各执一词,原告提供书面合同对其主张予以证实,被告却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日常生活中,签订阴阳合同存在巨大风险,签订者应当慎重。若已经签订阴阳合同,必须留存好足以推翻“阴合同”的“阳合同”,否则“阴合同”在无其他证据推翻情况下,很容易成为“阳合同”。
(黄云斌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