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印某在工作时倒地死亡,医院记载的死亡原因为“意外跌倒导致头颅外伤。脑外伤?脑出血?心源性猝死?”印某家属认为印某系意外摔倒,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印某系突发晕厥至死,并非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人员已向原告告知需进行医学检验(尸检)才能理赔,但原告未对其作尸检,死因不明,无法证明印某死亡属于保险责任。因此,印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法院对印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作了调查。现场目击证人陈述,印某倒地前正在拉滚筒上的衬布,脸色正常没有什么异常举动,倒地前所站的位置有两个突出地面5厘米用橡胶皮盖住的固定螺丝。医院记录载明印某倒地后头部有外伤。社区医生陈述,其对村里有慢性病的老病号都熟悉的,印某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结合以上证据认为,印某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予以认定。
另外,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约定,尸体检验的义务在于保险公司。印某家属已就印某死亡情况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未作尸检,反而告知原告要求原告进行尸检,实际是加重了原告义务,免除了被告责任,对于该免责内容,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清楚地告知原告如何启动尸检程序。因此,被告向原告告知尸检事宜并不能免除被告的理赔责任。印某死亡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理赔责任范围,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点评】根据证人证言、医院证明、社区医生陈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可以确信印某死亡属于意外事故具有高度可能性,是否进行尸体检验,仅是确定事故原因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陈静超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