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行为是以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为基础,相互依附共担盈亏。但现实中却出现当事人为规避投资风险,将投资款约定为借贷,有利则分红,无利则还贷,对此法律该如何认定?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6年9月,伍某与胡某口头约定,由胡某转款给伍某200万元,由伍某负责经营,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后因生意亏损,导致二人投资“打水漂”。为此胡某诉至法院,认为此前转给伍某的200万元是借贷,要求伍某归还200万元借款,并出具了由伍某签署的借条为证。而伍某辩称该笔款项是合伙投资款,并非借贷款,出具借条也只是为了记载二人的资金往来,却并无对应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和转账记录载明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且借条中只约定了分红利息,并无风险承担约定,不符合投资合伙的盈亏自负属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借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伍某归还原告胡某2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证据规则,原告认为涉案款项是借贷,并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为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若认为款项是投资而非借贷,则需要提供合伙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证实。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合伙投资关系,则双方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共同分享收益以及承担亏损。 (张飞 曾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