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没有撞到人却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听起来有些“奇怪”的案件。
2017年6月29日清晨,陈某驾驶着他的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的乡间小路上。与此同时,江某驾驶着变型拖拉机与陈某同方向快速行驶。当江某所驾拖拉机经过陈某后,陈某便倒地受伤了。经鉴定,变型拖拉机与电动三轮车未发生碰撞,交警队无法确定江某驾驶变型拖拉机经过电动三轮车是否对电动三轮车倒地产生影响,故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陈某因此次事故受伤未得到赔偿,便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江某所驾车辆虽未与陈某发生碰撞,但在乡间机非混合车道上,江某驾驶车辆行驶速度过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陈某因避让江某,才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他的受伤与江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的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江某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强险内的赔偿项目,江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由江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江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7000余元。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谨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因驾驶员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因自身过错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即使未发生直接的碰撞,亦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陆蕴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