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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8

说好的优惠购房咋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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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趋于理性稳定,广大的房地产商为了吸引购房人,在房价、宣传等方面都提供了较大幅度的优惠,营销手段十分丰富,赚足了眼球,但到真正履行宣传承诺的时候却又是另外一番“景象”了。

    2017年王先生为改善住房条件,几经兜转后相中了昆山花桥名为“万科公园大道”的楼盘。在该楼盘售楼处宣传称如办理该楼盘的会员卡,在该楼盘开盘当日成功认购并准时签约的登记人,可享受签约总价高层一万元、低层三万元的优惠。王先生听闻当即办了一张,想着开盘当日可享受此优惠,心里十分高兴。

    谁知,该楼盘开盘后不久,王先生兴冲冲地来到售楼处准备签订认筹合同却遭遇了尴尬。原来是当初开发商宣称的“房价优惠一万元政策”并未如愿享受到,王先生虽强烈反映并投诉,但迫于购房心切以及开发商的强势,只得在没有享受到优惠的情况下签订了认购合同。事后越发气愤的王先生觉得开发商弄虚作假、虚假宣传,便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会员卡登记单上的约定享受签约总价高层一万元的优惠。

    在法庭上,开发商辩称在为王先生办理房屋认筹时,已明确告知将房价优惠一万元转为车位优惠一万元,并征得王先生的同意,王先生在认筹登记书中同时认购了高层产品及车位,后由于王先生自身原因未能在开盘时认购车位并签约,因此未能享受本次的车位价格优惠。但王先生认为并未同意将房价优惠转为车位优惠,自己没有购买车位,之前认购只是说购买车位有优先选择权,并没有说把优惠转移到车位上。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在王先生购买的房屋交付时由开发商替王先生先期支付物业费31个月,也算折抵了之前答应的优惠政策,此案就此了结,王先生义愤之情才稍算平息。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宣传,其中不乏夸大的成分,从而损害购房人权益,因此为了避免落入虚假宣传的陷阱,购房人不能只是“看看漂亮的图纸、沙盘、样板房”,让开发商的承诺停留在嘴上,更要有契约意识,将宣传的内容写进购房合同,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若一旦碰上类似虚假宣传,自己权益得不到保障时也要注意保留最初的证据,用理性的态度去依法维权。

(孙娟 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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