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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第2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8

特许经营合同中知识产权风险导致合同解除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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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是否导致合同解除,应综合考虑被特许人和特许人的主观状态、知识产权风险是否切实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该风险对于被特许人履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请看苏州中院判决王某某和合肥好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6年11月,王某某和合肥好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好和公司)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书》,约定合肥好和公司授权王某某在苏州设和满居永和加盟店。王某某先后向合肥好和公司支付了品牌使用费79800元,品牌保证金10000元。王某某按照合肥好和公司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经营,店铺的招牌为“和满居永和豆浆”,在“永和”两字的右上角标注有R标志;店铺内相应的提示、餐具、包装袋、员工服装等均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四个字;“和满居及图”商标或标识的标注较小。2017年5月,王某某收到了“永和豆浆”商标权利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公司)的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嗣后,合肥好和公司要求王某某对涉及永和豆浆四个字进行整改,更换为和满居永和。同年7月,合同两方互相发送了解除协议通知书。

    王某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连锁经营协议书,立即返还品牌加盟费79800元、保证金10000元,并判决合肥好和公司收回其提供餐饮用品全额退款。

    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按照合肥好和公司标准装修的店铺、从合肥好和公司处所采购的带有突出使用“永和豆浆”的餐具等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虽然合肥好和公司之后通知王某某进行相应标识的改造等,但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和王某某的初衷已经有所违背,并不能达到王某某签订合同时所正常期望的合同目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书;合肥好和公司退还王某某品牌使用费798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合肥好和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合肥好和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和扬州加盟店,均被法院认定为构成侵犯“永和豆浆”商标权。二审法院认为,在王某某和合肥好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合肥好和公司导致王某某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知识产权风险是否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并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判断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导致合同解除的标准应综合考虑被特许人和特许人的主观状态、知识产权风险是否切实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该风险对于被特许人履约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1.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主观状态。合肥好和公司有义务保证其特许经营权的商业声誉和品牌价值,维护其品牌形象与市场效益,在其“和满居永和”商标获得授权后,其理应通过艰苦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人力、物力投入使“和满居永和”商标拥有良好的商誉,从而吸引更多的被特许人加入其特许经营网络,保证已加入该特许经营网络的被特许人能从中获益。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合肥好和公司对其刚获得授权的“和满居永和”商标非但不重点投入以期大力提高该商标知名度,反而不规范使用其商标,在对外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受到了“永和豆浆”商标权利人弘奇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其的主观状态难谓善意。而王某某相对合肥好和公司在信息掌握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根据合肥好和公司的统一安排与要求,在门头店招、餐具、包装袋、员工服装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四个字,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2.知识产权风险是否切实存在。王某某受到了弘奇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商标侵权警告。而且合肥好和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和其扬州加盟店,均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对“永和豆浆”商标的侵权。因而,王某某不规范使用商标行为存在现实、紧迫的知识产权风险。

    3.关于侵权可能性大小的判断。王某某开设的店铺提供的系餐饮服务,与弘奇公司在律师函中主张权利的两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合肥好和公司的注册商标系“和满居永和”文字商标,而王某某在门头、店内装潢、餐具上使用的标识,并未规范使用“和满居永和”商标,而是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四个字,“永和豆浆”系上述标识的主要部分,其与弘奇公司的“永和豆浆”文字商标相同,与“永和豆浆及稻草人”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王某某开设的餐馆与上述两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类服务,其在店铺装潢和餐具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极大。

    4.关于该风险对被特许人履约的影响程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王某某之所以愿意加入合肥好和公司的特许经营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特许人拥有良好的商誉,商誉蕴含着较高的商业价值。但王某某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不仅使得其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大大减损,同时使得其经营行为受到很大影响,不仅无法在竞争中给其带来超出一般经营者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甚至会造成经营难以维系,而且其面临着商标侵权指控,可能被迫卷入知识产权诉讼,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这将严重背离其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此时,为了避免被特许人经营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允许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庄敬重 徐飞云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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