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健康市民“531”倍增计划正式启动新车不“新” 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被驳回金银珠宝饰品合格率低 消费者该如何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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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5

新车不“新” 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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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费26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开了没两个月,却在车内发现了一本属于他人的驾照。难道新车根本就不“新”?疑窦丛生的消费者王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以被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近日,针对这起特殊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嗣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对法院的详尽调查“点赞”致谢。

新车里捡到他人驾照,消费者认为被欺诈

    2017年11月15日,王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2.0T豪华型轿车一辆,在缴纳了包含车价、税款、包牌、贷款手续费等共计26万余元后,驾驶着新车满意而归。到了2018年2月的一天,王某无意中在车辆驾驶座旁边缝隙处发现了一本陌生人的驾照。联系该驾照所有人夏某后,他表示自己的驾照应该是在2017年夏天于上述汽车销售公司展厅里看车时丢失。此时,心生疑影的王某又回想起在新车交付几天后,就出现了例如“后挡风玻璃遮阳帘伸不直”、“后备箱压不下去”等一些问题,越想越觉得自己购买的是展示车、维修车、有质量问题的车,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收案后,承办人围绕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展开了详尽的调查。首先,“我们通过查阅案涉车辆的维修记录,排除了该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可能。”据介绍,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了《车辆买卖合同》、发票、《新车交车确认表》、保单、维修记录照片、合格证复印件等证据,原、被告一致确认:案涉车辆在出售给原告之前并未出售过。“我们还查明,在原告购车之前,该车不存在维修历史。”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案涉车辆在原告购买并交车时的公里数为20公里。“由此确认该车并非专门的试乘试驾车辆。”而关于原告提及的各种质量问题,鉴于案涉车辆在交付时已取得了质量合格证,且原告所述的问题大部分发生于其实际将该车开回家之后,故相关质量问题应属于车辆质保事宜,与原告提及的欺诈无关。

静态展示不影响“新车”表述,证据不足

    于是,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原告诉称的案涉车辆做过展示车的事宜,法院认为,虽然结合证人夏某的证言,案涉车辆于2017年7、8月份确实可能在4S店大厅做过一段时间静态展示车,但结合案涉车辆交车时的行驶里程仅为20公里的事实可知,案涉车辆并非专门用于试乘试驾的车辆。而车辆曾经做过静态展示,并不当然的影响车辆的质量与使用功能,加之案涉车辆在出售给原告之前从未出售过给他人,故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案涉车辆在出售给原告时为“新车”并无不妥,故被告在将案涉车辆出售给原告时未将该车曾经做过静态展示的事宜告知原告并不能构成欺诈。

    关于被告是否承诺过不将展示车或曾经做过展示车的车辆出售给原告,在庭审中,承办人也结合案涉车辆当时的销售人员与原告之间的聊天录音、录像等资料,确认被告的销售人员当时并未向原告承诺案涉车辆从未做过展示车。而事实上,原告在购车时,案涉车辆也确实为停放在仓库中的新车,在出售之时确实并非用作静态展示。

    此外,原、被告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中亦未约定待售车辆不应曾做过展示车。故结合上述情况,法院无法据此认定被告公司有承诺不会将曾经做过展示车的车辆出售给原告。

    综上,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在案涉汽车的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对原告基于认为被告欺诈而要求的撤销合同、退一赔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艾罗伟 艾家静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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