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极限项目引发伤残谁之过?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客人滑倒受伤获赔偿投诉与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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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1

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客人滑倒受伤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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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日,鲁某和朋友相约在某饭店用餐,酒足饭饱的鲁某离店时经过店内一座人工景观栈桥,看见保洁阿姨正在做地面清洁,地面湿滑,上面的行人行走时也偶有踉跄。鲁某没有多想便走上了栈桥,没走多久就脚下一滑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鲁某此次外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右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鲁某认为饭店在有客人出入的人工栈桥上喷洒清洁用品,地面湿滑致其滑倒骨折,未尽提醒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吴中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6万元。

    该饭店辩称,保洁阿姨已提醒鲁某注意路滑,鲁某上桥前也看见有人因路滑而踉跄,其仍然选择走上桥,且鲁某摔倒前曾饮酒,与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该饭店认为自己在安全保障义务上仅存在瑕疵,主张与鲁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最可能了解整个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亦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且风险与收益相一致,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某饭店店内进行地面清洁致地面湿滑,是导致鲁某摔倒遭受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该饭店存在过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可归责性,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依法核定的损失金额、案件具体情况及该饭店已承担的部分费用情况,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由某饭店赔偿鲁某各项损失共11.5万元的调解协议。

(史华松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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