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通过《苏州市旅游条例》,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苏州“一日游”购物不得超过一小时。
修订《苏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修订后的条例共四十五条,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旅游条例》于2005年制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10多年来,为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今年6月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苏州市旅游条例(修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会后,《条例》修订草案经过三次集中修改,在市人大网站全程同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征集到524条意见和建议,采纳了339条,修改形成此次提交会议审议的《苏州市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修改稿)》。
新修订的《条例》重点对规范“一日游”重新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堵”“疏”结合加强监管。
在源头管控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载明服务项目等各类事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核实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
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安排在本市团队包价旅游含购物的,应当保证旅游者游览时间,组织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一小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还完善旅游消费警示要求。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