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届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在苏召开张家港市四举措强化旅游市场管理太仓市旅游局对标找差距提升景区管理水平苏州发布“一日游”旅行社监管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1

苏州发布“一日游”旅行社监管公告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10月25日,苏州市旅游局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旅游条例》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与要求,向全市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发出公告与警示:
    一、关于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设置
    1、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有固定营业场所,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并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符合。
    2、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有营业执照、旅行社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并按要求悬挂。
    3、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有统一规范的名称,符合“设立社全称﹢营业部名称”的要求;外观整洁大方,标牌醒目,店招店牌设计符合《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4、不得以“旅游集散中心”“游客休息中心”等名义设置旅游经营的场所。
    5、不得未经批准在酒店大堂、停车场、报刊亭等地点设置服务网点。
    二、关于旅游合同签订
    1、旅游合同要载明《旅游法》58条、《旅行社条例》第28条要求的相关要素。
    2、签订旅游合同要使用旅行社印章或旅行社合同专用印章,不得使用“数字”“服务网点”等形式印章,否则视为未签订旅游合同。
    3、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要明确告知旅游行程安排等相关事项。如合同中约定有购物场所安排,应与游客签订补充协议。购物安排应注明具体场所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4、要真实标明游览景点和购物场所名称,不得用千年老街、环古城河游、工业旅游示范点、珍珠、丝绸和远观等含糊宣传方式。?
    5、不得在行程结束时以各种借口回收游客旅游合同,否则将对旅行社旅游合同进行全面清查。
    6、拼团、转团要向游客书面告知,要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旅游服务引发的系列责任由组团社承担。
    7、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要建立完整的旅游团队资料档案,并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定期汇总至总社存放,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在2年以上。
    三、关于旅游广告宣传
    1、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不得以“园林套票、游客集散中心、园林自由行、散客自由行”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游客。
    2、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以售卖“低价票、打折票、团购票”等名义向游客宣传招徕。
    四、其他事项
    1、严禁旅行社店外拉客,严禁雇佣“黄牛”拉客。旅行社要主动拒绝“黄牛”,通过“黄牛”招徕的客人引发投诉,“黄牛”承诺视为旅行社承诺。
    2、雇佣有资质导游人员带团,加强员工教育管理,严禁导游打骂游客、甩团、诱导或强迫购物。
    3、要畅通旅游24小时投诉应急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并第一时间处理游客投诉、化解矛盾纠纷。不得设立虚假旅游投诉部门联系方式。
    4、旅行社、导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饭店、景区以“赞助、进店提成、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发放的财物。
    各旅游社及其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相关旅游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否则予以严惩。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