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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5

儿童戏水溺亡 水域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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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儿童在张家港某水域因戏水不幸溺亡,其父母痛苦之余,向张家港法院起诉水利部门及建设单位,要求赔偿身亡赔偿金等六十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2017年8月的一天。十三岁的吴某与三名小伙伴在张家港某湖水中玩剪刀石头布游戏,谁输了就往深水处走一步,后吴某在亲水平台西北角处水域溺水,被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确定死亡。其父母吴某某、薛某认为某湖系张家港市水利局委托被告张家港某公司建设,吴某溺水区域无警示标志、水深标志及水底乱石标志,也未有巡逻人员或应急救援人员,因此吴某溺水身亡是因水利局及建设公司疏于安全管理所致,二单位应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湖实质是张家港市应急水源地,由水利局委托张家港某公司建设而成,建成后张家港某公司已将工程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市政府相关文件可以反映,某湖应急水源地水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水利局负责,故可以认定水利局是某湖水域的管理部门。张家港某公司是某湖的建设单位,市政府相关文件可以证明某湖水域事实上由水利局管理,张家港某公司与吴某的溺水死亡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某湖周边系开放性公众活动场所,湖体水域的现实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要求水利局对该种天然风险予以管控,无异是对管理部门过分苛责。法律法规亦无明确规定水域的管理者要在水域及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安排巡逻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该应急水源(水域)地也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在无明确依据和规定的情况下,认定水利局存在过错或认定具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显属不当。
    另,根据现场勘查可反映,靠近亲水平台的河床较浅,河床向湖中延伸逐渐加深,坡度平缓,张家港某公司在设计施工上没有明显不当。事发时,吴某已年满13周岁,年龄相近的三位入水者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吴某也应能意识到下水的危险性,但其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往深水处走,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有过错。两原告作为吴某的监护人疏于监护最终导致溺亡事件发生。
    综上,法院认为,水利局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家港某公司亦不存在未将施工项目移交的事实,两被告与吴某溺水死亡之间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无相应过错,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吴某某、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应急水源地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水域管理人也无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生命诚可贵,十三岁儿童的不幸夭折固然令人心痛不已,但心痛之余,作为监护人,家长更应该反思自己在监护上的疏忽,吸取惨痛的教训,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曾宪佳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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