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吴中法院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颜某与借款人黄某约定按照月利率2%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
黄某于2017年10月向职业放贷人颜某借款30万元。签订《借款协议》后,颜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交付该借款。黄某向颜某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38%。借款到期后,因黄某未按约还本付息,颜某遂将其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1年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审理中,颜某承认自己是职业放贷人员,并表示期间黄某未向其归还过借款本息。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颜某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无效。据此,法院认定黄某应向颜某返还借款30万元,但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无效,应由黄某自2017年11年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向颜某支付利息,而非按照颜某主张的月利率2%计付利息。最终,法院判令黄某给付颜某借款30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1年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史华松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