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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5

用户欠款还诉银行 这诈骗究竟是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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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用户要求银行将自己移出黑名单、恢复个人信用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因为自身信用卡逾期未还却起诉银行,究竟是为何呢?
    浦女士于2014年2月份在中国光大银行昆山某支行办理一张商旅信用卡,并在信用卡合约里签名确认“妥善保管好相关密码”。2015年10月的一天,浦女士手机收到归属地“中国香港”的号码0085265834544发来短信,内容显示浦女士的信用卡积分已经达到提升额度的标准,已被系统默认为永久性提高信用额度的客户,并请及时联系号码为400-0017621的客服。此后的11月7日,浦女士又再次收到该短信,并提示是“最后通知”,于是浦女士联系了短信中的“客服”,对方声称其提升额度还需要积分,可以帮浦女士“刷虚拟信用”,并要求浦女士将收到的动态密码和消费额度告知客服。当天的13时28分至13时51分期间,浦女士分20次将收到的信用卡消费信息及动态密码发给了“客服”,每笔1000元。但所谓的“客服”竟要求将收到的短信全部删除,心生疑惑的浦女士立即拨打光大银行95595客服电话查询,这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消费了20000元,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目前仍在侦查中。
    事情发生后,浦女士认为自己是诈骗受害者,不应该归还这笔资金,银行多次催款、沟通无果后,冻结停止了该卡的使用,并将浦女士列入黑名单。今年浦女士在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因征信记录有“污点”而被拒绝,于是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光大银行将其移出黑名单,恢复个人征信,并赔偿因为此事造成的精神损失5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浦女士一再表达自己的“无辜”,称自己是整个事件的受害者,不该为诈骗分子承担损失。但银行表示,不管是在信用卡申领时,还是浦女士收到的动态密码里都明确提醒用户保管好密码,不要向任何人泄露,但浦女士在受骗的过程中连续20次将动态密码告知第三人,才造成了诈骗案件的发生。
    法庭审理后认为,在银行多次提示的前提下,浦女士本人也充分了解并清楚相关信息,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了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浦女士因未按时还款形成失信记录,银行的相关措施并无不当,其要求消除失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目前关于信用卡诈骗的案件频发,既有用户自身问题,也有银行技术防范不到位的原因,因此广大用户在用卡时应切实做好密码保护工作,做到多留意、多咨询、多防范,宁可相信是一场骗局,也不可轻易泄露用卡信息。同时一旦发生诈骗事件,也应及时报案并联系银行,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银行也应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进行安全教育及提示,共同维护好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蔡磊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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