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扩建起冲突 握手言和化纠纷不买交强险不年检 发生事故损失大重金属污染超标千倍 作坊主获刑两年是否属于双向代理?敲诈勒索“金主”172万元 被判刑8年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秋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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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9

不买交强险不年检 发生事故损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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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对车辆进行年检并给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每一名车主和驾驶员应熟知的基本常识。日前,在苏州吴江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就有机动车车主因缺乏这项常识,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

    2018年4月的一天,李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车逆行而来的何某发生碰撞,何某因伤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何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原来,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2014年从钟某处以3000元价格购得的,当时摩托车已经2年没有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车辆交付后,双方也未曾办理摩托车的过户手续。直至事故发生时,摩托车已经6年没有年检、购买交强险,且登记所有人仍是钟某。在料理完何某的丧事后,何某的妻子杨某和儿子小何便将李某和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4万余元。

    李某认为车辆是其从钟某处买来的,钟某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应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钟某则认为,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在2014年转移给李某,其既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不是车辆的经营管理人,其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即使在出售时摩托车已经超过年检期限,其仅限于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和何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5万余元。因涉案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李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两原告12万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须赔偿74万余元。

    钟某在已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转让并交付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对于摩托车发生安全隐患具有过错;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摩托车已超出检验有效期4年多,在钟某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该摩托车应当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故钟某作为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对李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李小菊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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